115年度花蓮縣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 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 · 115年度 花蓮縣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 支持青年將創意轉化為可持續經營之事業,降低創業初期資金與市場驗證門檻,協助未滿五年之青年事業升級 — 帶動留鄉、返鄉、進鄉創業與地方經濟發展。 100萬每案最高補助(新臺幣) 70 / 30補助款/自籌款比例上限 18–46申請人年齡區間 09/25申請截止日(115年) 7個月計畫執行期間 壹 計畫目的 貳 主辦單位 參 補助經費 肆 申請執行期間 伍 資格與組別 陸 補助範圍 柒 申請文件 捌 審查程序 玖 核定簽約 拾 撥款核銷 拾壹 輔導追蹤 拾貳 撤銷追繳 拾參 其他事項 送件檢核 聯絡資訊 壹 計畫目的 花蓮縣政府為支持本縣青年將創意轉化為可持續經營之事業,降低創業初期資金與市場驗證門檻,並協助設立未滿五年之青年事業進行產品、服務、品牌及營運模式升級,特訂定本計畫。 透過資金支持、專業輔導及成果追蹤,鼓勵青年運用專業技能結合花蓮在地產業與生活需求,促進青年留鄉、返鄉及進鄉創業,帶動在地就業、產業韌性與地方經濟發展。 貳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 參 補助經費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萬元,且補助款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總經費 70%;申請人應自籌至少 30%。 補助款 ≤ 70% 自籌款 ≥ 30% 本中心核定補助 申請人自籌 分設創業發展組、新創設立組,兩組原則不預設固定名額,本中心得依申請品質、審查排序、政策平衡及預算情形調整各組名額;任一組名額不足時,得流用至另一組。 核定補助金額得低於申請金額;獲補助者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與經費。 肆 申請與執行期間 即日起 → 115/09/25(五)17:30 申請期間:如公告另定受理起訖時間或送件方式,以本中心最新公告為準。 核定起始日 → +7 個月 執行期間:自本中心核定之計畫起始日起七個月內完成,並以核定函或契約所載期限為準;如因年度預算執行需要,本中心得調整期程。 核定通知送達次日起 60 日內(得展延 30 日) 新創設立組特別期限:應完成公司或商業及稅籍登記;有正當理由者,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,最長 30 日。逾期未完成者,取消補助資格。 伍 申請組別與資格 申請人僅得擇一組提出一案;同一申請人、同一事業或實質相同團隊不得重複申請。 新創設立組 尚未完成公司/商業/稅籍登記 申請主體為自然人;得組成團隊並由代表人申請 核定後 60 日內完成花蓮縣登記,始得簽約請款 主要目的:完成市場驗證、事業設立及首次營運 創業發展組 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未滿 5 年 申請主體為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 依核定計畫直接簽約執行 主要目的:產品、服務、品牌、數位或營運模式升級 共同原則:實際營運或預定營運地點應在花蓮縣;申請人應為 18 歲以上、未滿 46 歲;執行期間及結案後 1 年應持續在花蓮營運。 一、共同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,申請截止日已年滿 18 歲且未滿 46 歲,並設籍花蓮縣。 申請日前三年內,曾參與政府機關、公私立大專校院、依法設立之創育機構或本中心認可單位辦理之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達 10 小時以上。 計畫內容應具明確市場需求、可執行之商業模式及合理財務規劃,並與花蓮在地產業、生活需求、地方特色、數位轉型、永續發展或就業創造具有連結。 申請人、實質經營者及其事業未曾獲本計畫補助;歷年曾核定但未領取補助款,且已完成撤案或廢止程序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新創設立組資格 申請截止日尚未以擬申請之事業完成公司、商業或稅籍登記;申請人現為其他營利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者,不得申請本組。 獲核定後,申請人本人應成為在花蓮縣設立之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;如設立公司,申請人以自然人名義之出資額原則不得低於該公司資本額 20%。 計畫應至少包含目標客群驗證、產品或服務雛形、營運場域或通路規劃、設立時程及首年度財務預估。 三、創業發展組資格 公司或商業及稅籍登記均在花蓮縣,且自最早設立或稅籍登記日起至申請截止日未滿五年;組織型態、名稱或負責人變更,不重新起算設立年限。 申請人應為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;公司型態者,申請人以自然人名義之出資額原則不得低於該公司資本額 20%。 公司資本額、實收資本額或商業登記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1,000 萬元;依法無須登載資本額者,得免受本款限制。 申請日前一年內如有負責人或代表人變更,應提出股權、出資、頂讓、經營參與或其他足以證明實質經營之文件及合理說明。 四、不予受理情形 申請人或其事業有重大欠稅、欠繳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費,或有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之情形。 事業已停業、歇業、解散、撤銷登記,或申請人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。 屬分公司、非獨立權利義務主體、特殊娛樂業、金融及保險業,或其他法令禁止、限制補助之行業。 計畫內容、經費或同一支出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,或未主動揭露正在申請之其他政府補助。 申請資料不實、冒名、借名、抄襲、侵害他人權利,或有其他規避本計畫規定之情形。 陸 補助範圍與編列原則 補助經費應與核定計畫直接相關、具必要性及合理性,並於契約所定執行期間內發生及完成付款。 補助項目可編列內容額度原則主要核銷佐證 產品/服務開發原型、試作、測試、材料、檢驗、驗證、打樣及小量試產依核定計畫發票或收據、成果照片、測試或驗證資料 品牌與市場推廣品牌識別、包裝、影像、展售、數位廣告、網站及電商建置≤ 補助款 30%契約、發票、設計成果、投放或成效數據 專業服務財務、法務、技術、設計、行銷、資安、ESG 或商模顧問≤ 補助款 30%契約、發票、顧問成果或會議紀錄 智慧財產與認證專利、商標、檢驗、產品或服務必要之認證費依核定計畫規費單據、申請或證明文件 營業場所租金花蓮縣內實際營運場所租金≤ 6 個月且 ≤ 補助款 20%租約、付款及所有權或合法使用證明 空間改善與營運直接相關之固定裝修、招牌及必要修繕≤ 補助款 40%契約、估價、發票、施工前後照片 營業用設備與主要營業項目直接相關之新購生財器具、機械或數位設備與空間改善合計 ≤ 60%報價、發票、財產照片、型號及保固資料 空間改善補充原則:不得作為計畫唯一或主要補助內容,應與產品、服務、設備、品牌、通路或其他創業營運項目共同提出,並以花蓮縣內實際營業場所之固定設施為限。 一、共同編列原則 單一採購項目達新臺幣 10 萬元者,原則應檢附二家以上廠商報價;因專利、獨家技術、地域或其他無替代性因素無法取得者,應提出書面說明。 設備應為執行期間內新購、與主要營業項目直接相關,並依規定編列財產清冊及標示;執行期間及結案後一年內不得任意出售、轉讓、出租、設定負擔或移作他用。 租金不得支付予申請人、其配偶、二親等內親屬,或由前述人員擔任代表人、負責人或實質控制之事業。 補助款與自籌款應依核定比例共同支應;結案實際總經費降低時,補助款應按不超過實際總經費 70% 重新計算。 二、不予補助項目 申請人、事業代表人、負責人、團隊成員及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之薪資、報酬或津貼。 一般水電、瓦斯、通訊、網路、交通、住宿、餐飲、交際、保險、稅捐、罰款、滯納金、貸款本息及金融手續費。 土地、房屋、車輛、不動產取得、二手設備、押金、保證金、加盟金、權利金及與計畫無直接關聯之事務設備。 已於申請前購置、簽約或付款之支出;新創設立組於完成登記及簽約前之支出亦不得列報。 向申請人、團隊成員、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,以及前述人員實質控制之事業採購之費用。 柒 申請文件與送件方式 文件類別新創設立組創業發展組 共同文件申請表、計畫書、經費概算、身分證明、戶籍資料、10 小時課程證明、切結及個資同意書、其他補助揭露表 資格文件團隊名冊與同意書、預定營運地址及租賃意向或使用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、稅籍登記、股權或出資資料、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或免稅證明 計畫佐證市場訪談、測試紀錄、原型、合作意向、報價單及其他可行性證明營運照片、產品或服務成果、營收或客戶資料、報價單及轉型升級佐證 一、送件方式 欲申請之單位,請先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基本資料:報名網站 reurl.cc/27Lbx6 完成線上報名後,申請單位應於公告期限內完成紙本申請文件送件及電子檔上傳,前開兩者均須完成: 紙本申請文件: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送達本中心。送件地址: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 17 號,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(花蓮新創基地)收。信封請註明「115年度花蓮縣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」及申請組別。 電子檔:上傳至指定雲端系統 reurl.cc/RRz0nr 二、補正與不受理 文件不齊、格式不符或資料不全者,本中心得通知限期補正;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次日起 三個工作日內完成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,不予受理。申請文件不予退還,申請人應自行留存副本。 捌 審查程序與標準 一、審查程序 資格審查:就申請資格、文件完整性、經費編列及重複補助情形進行審查。 書面及簡報審查:通過資格審查者,應依通知進行簡報與答詢;必要時得辦理實地訪查、產品展示或要求補充資料。 核定與備取:依總分及委員決議排序,原則以平均 70 分為核定門檻;達門檻者仍應依年度預算及排序核定,並得設置備取名單。 評分構面權重比較 市場需求與創新性新創 20% / 發展 25% 團隊與營運基礎新創 20% / 發展 15% 商業模式與市場策略新創 25% / 發展 20% 執行、財務與風險新創 20% / 發展 20% 花蓮在地效益新創 15% / 發展 20% 新創設立組創業發展組 二、審查小組 本中心得邀請產業、創業育成、財務、行銷、技術、地方創生及其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。審查委員與申請案有利害關係者,應自行迴避;審查結果經本中心核定後公告或通知。 玖 核定、簽約與計畫變更 獲核定者應於通知期限內,依審查意見完成計畫與經費修正,並檢具契約、領據、專戶或事業帳戶資料及本中心指定文件辦理簽約;逾期視同放棄。 新創設立組應先完成花蓮縣公司或商業及稅籍登記,且申請人為代表人或負責人後,始得簽約及請領補助款。 計畫內容、期程、工作項目、經費科目或重要人員如需變更,應事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及調整內容,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得辦理;未經同意者不得列入核銷。 核定補助不得轉讓;申請人、代表人或負責人原則不得於執行期間變更。因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確有必要者,應事前報經本中心同意。 拾 撥款、核銷與結案 第一期 60% 完成修正計畫、簽約;新創設立組並應完成公司或商業及稅籍登記。文件:領據、契約、核定計畫、登記資料、事業帳戶 第二期 40% 完成計畫、3 場培力、3 次輔導、1 場實地訪視、1 場成果發表會、成果審查及經費核銷;依實際可核銷金額撥付。文件:成果報告、支出明細、原始憑證、績效佐證、領據 一、第一期款請領 創業發展組應於核定通知函送達次日起 15 日內提出;新創設立組應依所定期限完成設立及稅籍登記,並於簽約後依通知期限提出。逾期未提出且未經同意展延者,視同放棄第一期款。 項次應備文件 1核定通知函影本 2第一期補助款領據正本 3受補助公司或商業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;戶名應與受補助事業名稱一致 4雙方契約及依審查意見修正後之核定計畫書、經費概算表 5新創設立組另附公司或商業設立、稅籍登記及申請人為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證明;公司型態者另附足資證明出資比例之文件 二、第二期款請領 受補助者應於七個月計畫期程結束後 10 日內,檢具下列文件辦理結案及第二期款請領。 項次應備文件 1第二期補助款領據正本及受補助公司或商業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2經費支出明細表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3補助款支用原始憑證,依核定會計科目分類、編號並裝訂成冊 4自籌款憑證影本,依核定會計科目分類、編號並另冊裝訂;必要時提供原件查驗 5公司或商業最新之設立、變更登記及足資證明代表人、負責人或出資情形之文件影本 6稅籍登記證明,例如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函、統一發票購票證明、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、免稅證明 7結案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 2 份及電子檔,內容含執行歷程、量化績效、經費運用、問題與調整、後續營運規劃及完整佐證 8產品、服務、客戶、訂單、營收、合作、通路、數位成效、就業或其他核定績效之佐證;至少 3 場培力工作坊、3 次專業輔導、1 場實地訪視及 1 場成果發表會之完成紀錄 9如包含體驗、講座、食農教育、展售或其他活動:活動企劃、宣傳資料、簽到表、活動照片及成果紀錄 10如包含空間改善:契約、報價或明細、發票或收據、付款證明、施工前後對照照片(至少 1 張須可辨識營業場所門牌與店面)及必要之許可或法規符合證明 核銷重要提醒:補助款及自籌款之憑證買受人或抬頭均應為受補助公司或商業;補助款原始憑證與自籌款憑證影本應分別依核定會計科目排序、編號及成冊。憑證內容、品名與付款事實應清楚可辨,且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。 三、成果審查與第二期款核定 計畫執行40% 報告完整25% 經費合理20% 計畫效益15% ≥ 75 分 原則同意結案,依實際可核銷金額撥付第二期款 70–75 分 得依缺失程度、委員決議及可認列成果酌減第二期款 < 70 分 原則不予同意結案,且不撥付第二期款 未完成 3 場培力、3 次輔導、1 場實地訪視及 1 場成果發表會,且無經本中心書面同意之不可歸責事由者,第二期款不予撥付。 四、共同核銷原則 受補助者應設置專帳或可清楚辨識之會計紀錄,補助款及自籌款之支出均應取得合法原始憑證,並依核銷規定妥善保存。 第二期款以審定之實際可核銷金額扣除第一期已撥款後撥付;如第一期已撥金額超過審定補助額,應於通知期限內繳回差額。 未依限完成結案者,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展延申請;未經同意逾期者,本中心得不予核銷、停止撥款或追回已撥款項。 涉及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,受補助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。 五、期中查核與執行狀況認定 本中心得於計畫執行第 3 至第 4 個月辦理訪視查核。核定計畫應列明各階段執行內容、可驗收成果、完成期限及補助權重,權重合計應為 100%。 80% 以上 執行正常,持續執行;得提出精進建議 60%–80% 應予改善,限期提出改善計畫並追蹤複查;必要時暫緩相關後續撥款 未滿 60% 執行狀況不佳,暫停後續撥款、限期改善並複查;未改善者得部分或全部廢止補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受比率限制,直接認定為執行狀況不佳:主要里程碑逾期 15 日以上;無故未參加輔導或拒絕訪視;成果品質經通知仍無法驗收;經客觀評估已無法於核定期程內完成;或有其他重大違反核定計畫、核定函或契約之情形。 六、限期改善、暫停撥款與陳述意見 受補助者應於通知送達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改善計畫,並於指定之 15–30 日內完成改善及接受複查。複查達成率達 80% 以上或已完成指定改善事項者,得恢復後續撥款;仍未達 60% 或未完成重大改善事項者,得部分或全部廢止補助並辦理結算及追繳。作成廢止及追繳決定前,除法令另有規定、情況急迫或為防止損害擴大外,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。 七、受補助者主動申請終止 因營運調整、團隊異動、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執行者,應於計畫期程屆滿前 3 個月以書面申請終止,並檢附終止理由、預定終止日、已完成之內容與成果佐證、截至終止日之經費收支結算及憑證、財產或設備處理情形及預計繳回款項。終止自書面同意之日起生效;未經同意自行停止執行者,仍依執行狀況不佳及違約規定辦理。 八、終止、廢止及補助款結算 結算公式:可認列補助額 = 下列四者之最低金額 —(1)實際合格之補助款支出 (2)實際合格總經費 × 核定補助比例 (3)核定補助額 × 里程碑實際完成率 (4)已撥付補助款 應繳回金額 = 已撥付補助款 − 可認列補助額 個別支出不符核銷規定者,先刪除該筆支出,再依核定補助比例及前項公式重新計算;如因刪除支出致自籌款不足,補助額應併同調減。計算結果高於已撥款者不補發差額。 因天災、重大事故、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致無法執行者,應優先辦理計畫變更或展延;經同意終止時,已完成且可驗收之成果及其必要合格支出,得按實認列。但涉虛偽申請、偽造憑證、重複補助、補助款挪作他用等重大違規者,本中心得依情節不予認列,並部分或全部撤銷或廢止補助及追繳已撥款項。 拾壹 輔導、訪查與成果追蹤 執行期間辦理培力、輔導、訪視及成果發表。獲選團隊應完成至少 3 場培力工作坊、接受至少 3 次專業輔導、配合 1 場實地訪視,並參加 1 場成果發表會;完成情形為結案及第二期款撥付之必要條件。 新創設立組原則應於結案前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、具可供市場驗證之產品或服務,並提出實際交易、訂單、合作或其他市場驗證成果。 創業發展組應依核定計畫達成可量化之產品、客戶、營收、通路、數位轉型、就業或其他成長指標。 受補助者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,應每半年提供營運、營收、就業及後續發展等追蹤資料;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 受補助者辦理記者會、產品發表或相關廣宣活動,應依規定揭示本計畫支持字樣,並配合本中心進行非營利之政策宣傳與成果推廣。 拾貳 撤銷、廢止及經費追繳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中心得視情節要求限期改善、停止撥款、刪減補助、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補助,並追回已撥款項: 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請、冒名或借名經營,或隱匿重複補助、利害關係交易及重要事實。 未依核定計畫、契約、期程或經費用途執行,且未事前報經本中心同意。 拒絕、妨礙訪查、查核或成果審查,或未依規定繳交資料、成果報告及核銷文件。 有浮報、偽造、變造憑證、虛列支出、補助款挪作他用或其他不當核銷情形。 計畫內容侵害他人專利、商標、著作權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利,經查證屬實。 執行期間停止營業、歇業、解散、撤銷登記,或將公司、商業、稅籍或實際營運地點遷出花蓮縣。 違反法令、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或本計畫其他規定。 經撤銷或廢止補助者,除應依通知繳回款項外,本中心得依情節限制其 三年內不得申請本中心相關補助;涉及刑事、民事或行政責任者,另依法處理。 拾參 智慧財產、個資與其他事項 計畫成果之智慧財產權原則歸受補助者所有;受補助者應確保成果及所使用素材已取得合法授權,並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。 受補助者同意就成果報告、照片、影片及公開簡介,無償授權本中心於非營利之政策宣傳、成果展示、研究及推廣目的範圍內使用;涉及營業秘密者,應事前標示並協議公開範圍。 申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,本中心得於申請、審查、核定、查核、統計、政策分析及成果追蹤必要範圍內蒐集、處理及利用。 本計畫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、本中心公告、核定函、契約及補充說明辦理。 本中心保留依預算、政策及實際執行情形調整、暫停或終止本計畫之權利;相關調整以本中心公告或書面通知為準。 制度重點:本計畫採「先審查核定、再簽約執行、分期撥款」;新創設立組須先完成花蓮縣公司或商業及稅籍登記,兩組皆須自籌至少 30%,並就補助項目提出可核驗之市場成果。 ✓ 送件前重點檢核 申請期限暫定 115 年 9 月 25 日(星期五)下午 5 時 30 分前完成送件。 申請組別新創設立組或創業發展組擇一提出;同一申請人或實質相同團隊不得重複申請。 共同資格申請截止日年滿 18 歲且未滿 46 歲、設籍花蓮縣,並具申請日前三年內 10 小時以上創業課程證明。 經費條件每案最高 100 萬元;補助款不超過總經費 70%,自籌款至少 30%。 新創設立組獲核定後原則於通知送達次日起 60 日內完成花蓮縣公司或商業及稅籍登記。 執行配合七個月內完成計畫,並完成至少 3 場培力、3 次輔導、1 場實地訪視及 1 場成果發表會。 申請諮詢 單位 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 專案辦公室 電話 03-8221316 計畫辦公室 吳先生 03-8903687 / 劉小姐 03-8903241 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17號 電子信箱 hyegp.hualien@gmail.com LINE@ @hyegp 本申請須知如有修正,以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最新公告為準。內容整理自「115年度花蓮縣青年創業獎勵補助計畫」申請須知,僅供閱讀參考,實際辦理請以官方公告及核定文件為準。 出處:花蓮縣政府 青年發展中心 https://ydc.org.tw/zh-hant/system/hyegp/